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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国系统集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其英文译名为China System Integr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SIIA。
第二条 协会是为从事弱电系统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检测、验收、服务及运行维护等相关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依靠行业的集体力量,推动中国系统集成行业的发展,为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服务。维护行业与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政府部门的助手作用。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经济技术交流,以促进全行业技术、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为促进系统集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系统集成行业发展的政策和要求,结合行业发展实际,研究分析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总结和探索系统集成行业经营、管理、改革、服务和发展的新经验、新思路、新途径,为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提供建议和参考。
(二)对企业、行业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听取企业意见,了解企业实际困难,反映企业诉求,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积极稳妥地开展系统集成相关领域能力水平评定。
(四)组织对从业人员资格评定和企业资质的评定以及年检。
(五)系统集成行业、企业咨询服务。承接企业委托课题研究,以及调查、评估、管理咨询;举办系统集成发展论坛、研讨会,组织对系统集成行业发展的研究分析。
(六)根据企业的需要,推进系统集成行业用户满意企业、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全面质量管理的活动。
(七)推动系统集成企业改善产品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组织开展系统集成行业技术、业务、管理、法规等培训工作。
(九)协调系统集成行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促进行业自律,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系统集成行业健康和谐发展。开展系统集成行业信用建设、社会责任建设等工作。
(十)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或参与举办系统集成国际国内展览会,为政府、企业和行业搭建沟通交流平台。
(十一)组织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境外相关国家和地区系统集成行业组织,开展合作交流活动;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服务;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系统集成行业企业合法权益。
(十二)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辑有关系统集成行业企业管理资料、书籍、会刊、简讯,开办网站,为会员企业提供有关系统集成行业政策、技术、业务、产品、市场等动态和信息。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提出申请;
(三)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
(四)遵守中国系统集成行业规则。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单位会员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扫描件);
(三) 秘书处审核;
(四)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秘书长批准;
(五)秘书处发放会员证书。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协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
(二)对协会各项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享受协会组织交流、转让的科研成果、经济信息和技术资料的权利;
(四)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
(五)取得协会提供的资料及刊物的权利;
(六)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并享受优惠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其他应予享受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提出发展本行业的建议;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 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会的1/3。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有较高的领导才能和政治素养;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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