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集成企业能力标准符合性评估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10-31 10:55:26
为做好系统集成企业能力标准的符合性评估工作,提高系统集成企业服务能力,保证系统集成企业服务质量,中国系统集成行业协会依据《系统集成服务标准符合性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适用范围
(一)本实施细则原则上仅适用于系统集成服务供方单位的系统集成服务能力标准符合性评估;
(二)系统集成企业能力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个等级,特级为最高等级,五个等级的符合性评估都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要求。
二、 组织管理
(一)中国系统集成行业协会负责组织系统集成企业能力标准符合性评估活动,并确认符合性评估结果;
(二)行业级评估机构在全国范围受理系统集成企业能力标准特、一、二、三、四级的符合性评估申请。地方级评估机构在本地区受理系统集成企业能力标准二、三、四级的符合性评估申请。
三、 申请条件
(一)申请特级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2、已按照系统集成企业能力标准特级特征和关键指标建立了系统集成服务能力体系,且已有效运行六个月以上;
3、能够提供系统集成服务能力管理、人员、资源、技术和过程等有效证据;
4、申请单位从事系统集成服务业务满五年以上。
5、具有系统集成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项目经理资格的人员不少于40名,其中具有系统集成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高级项目经理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名。
(二)申请一级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2、已按照系统集成企业能力标准一级特征和关键指标建立了系统集成服务能力体系,且已有效运行六个月以上;
3、能够提供系统集成服务能力管理、人员、资源、技术和过程等有效证据;
4、申请单位从事系统集成服务业务满四年以上。
5、具有系统集成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项目经理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6名,其中具有系统集成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高级项目经理资格的人员不少于6名。
(三)申请二级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2、已按照系统集成企业能力标准二级特征和关键指标建立了系统集成服务能力体系,且已有效运行三个月以上;
3、能够提供系统集成服务能力管理、人员、资源、技术和过程等有效证据;
4、申请单位从事系统集成服务业务满三年以上。
5、具有系统集成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项目经理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3名,其中具有系统集成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高级项目经理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名。
(四)申请三级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2、已按照系统集成企业能力标准三级特征和关键指标建立了系统集成服务能力体系,且已有效运行三个月以上;
3、能够提供系统集成服务能力管理、人员、资源、技术和过程等有效证据;
4、申请单位从事系统集成服务业务满二年以上。
5、具有系统集成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项目经理资格的人员不少于7名,其中具有系统集成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高级项目经理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名。
(五)四级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2、已按照系统集成企业能力标准四级特征和关键指标建立了系统集成服务能力体系,且已有效运行三个月以上;
3、能够提供系统集成服务能力管理、人员、资源、技术和过程等有效证据;
4、申请单位从事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业务满一年以上。
5、具有系统集成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项目经理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名。
四、 申请和评估程序
(一) 申请单位通过中国系统集成行业协会证书管理系统提交《系统集成企业能力标准符合性评估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及附件材料,材料包括: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级系统集成服务目录;
4、系统集成服务组织架构和职责说明;
5、系统集成服务能力管理计划、指标体系及相关报告(报告中至少包括近三个月(一级需六个月)以上的指标达成情况及分析信息);
6、系统集成服务质量管理程序、计划及报告;
7、系统集成服务能力管理内审和管理评审的制度(含流程或程序)、计划和报告等;
8、系统集成服务人员管理相关文件及记录(包含人员培训管理文件、岗位职责说明等);
9、系统集成服务工具列表及应用情况说明;
10、服务台、备件库、知识库等管理文件及记录;
11、系统集成服务技术研发规划及成果说明;
12、系统集成服务过程管理文件;
13、评估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提交材料的具体要求,详见《系统集成企业能力标准符合性评估申请表》填表说明。
(二) 评估机构组织实施文件评审和现场评估;
(三) 评估机构提出评估结论,出具《系统集成企业能力标准符合性评估报告》;
(四) 评估机构向中国系统集成行业协会提交申报和评估材料,材料包括:
1、《申请表》及附件材料;
2、《系统集成企业能力标准符合性评估计划》;
3、《系统集成企业能力标准符合性评估检查表》;
4、《不符合项报告》及验证关闭记录;
5、《系统集成企业能力标准符合性评估报告》;
6、《系统集成企业能力标准符合性评估推荐意见函》。
(五) 中国系统集成行业协会组织评审和确认。
(六) 未通过评审和确认的二级、三级申请单位,可接受降级或申请三个月整改,整改期满后由评估机构重新申报;仍未通过评审和确认的二级、三级申请单位,可接受降级或申请六个月整改,整改期满后由评估机构重新申报;连续三次未通过评审和确认的二级、三级申请单位,只能降级或重新申请评估。申请单位整改并重新申报的前提必须确保评估报告在有效期内;
(七) 中国系统集成行业协会在协会网站公示评估和确认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申请单位颁发《系统集成企业能力标准符合性证书》。
五、 相关事项
(一)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系统集成行业协会负责解释。